发布日期:2025-02-20 22:38 点击次数:17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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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鸿博股份索赔】
• 索赔依据:鸿博股份于2024年1月11日和4月13日披露的业绩预告差异巨大,被福建监管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,存在信息披露违规。2022年年报存在对外投资事项列报错误、将业务相关违约金错误计入营业收入、错误适用总额法确认印刷业务收入的行为,导致公司2022年年报虚增利润、虚增主营业务收入及主营业务成本。根据《证券法》及相关司法解释,上市公司或其它信息披露义务人因信息披露存在重大性违法违规,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,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,赔偿责任范围包括投资差额、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。
• 索赔条件1:2024年1月11日至2024年4月12日之间买入鸿博股份,且在2024年4月14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投资者。
• 索赔条件2:2023年4月4日至2023年11月20日期间买入鸿博股份,且在2023年11月20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投资者。
【盛屯矿业索赔】
• 索赔依据:盛屯矿业2021年至2023年上半年存在货物交付控制权未转移却确认收入等行为,导致2021年、2022年年报和2023年半年报信息披露不准确,且收到了证监会的《行政处罚决定书》等监管措施。根据《证券法》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,信息披露义务人因信息披露存在重大性违法违规,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,应承担赔偿责任,赔偿范围包括投资差额损失、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。
• 索赔条件:2022年4月26日到2024年4月21日期间买入盛屯矿业,且在2024年4月21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的受损投资者。
【证通电子索赔】
• 索赔依据:证通电子存在2017年、2019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,2021年非公开发行文件虚假记载等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。根据《证券法》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,信息披露义务人因信息披露存在重大性违法违规,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,应承担赔偿责任,赔偿范围包括投资差额及对应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。
• 索赔条件:2021年4月15日至2024年4月29日期间买入证通电子,且在2024年4月30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的投资者。
【联泰环保索赔】
• 索赔依据:联泰环保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关联方2022年至2023年1月非经营性资金占用;2022年半年度报告、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;对上海证券交易所2022年年报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存在虚假记载。根据《证券法》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,信息披露义务人因信息披露存在重大性违法违规,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,应承担赔偿责任,赔偿范围包括投资差额及对应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。
• 索赔条件:2022年1月1日到2024年4月30日期间买入联泰环保,且在2024年5月5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的投资者。
湖北金楚律师事务所宋军律师团队,在鸿博股份、盛屯矿业、证通电子、联泰环保索赔案件中,为投资者提供法律支持。符合前述条件的投资者,可报名参与索赔。
投资索赔需要准备的证据材料:1.身份证复印件;2.证券账户查询确认单(证券营业部盖章);3.涉案股票对账单(自首笔买入打印至今,证券营业部盖章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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